老张和老李签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老李借给老张5万元钱,借款期限半年,老张以其位于奎屯某处房屋的出租权为这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签了合同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半年后,老张因生意亏本无法偿还借款。老李要求对其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老张以房屋的出租权不能设定抵押权为由,拒绝了老李。上个月,老李将老张告上兵团农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另外,出租权是一种可以设定质权的用益物权,故其质押行为成立。
法院判决,老张与老李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老张应根据约定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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