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出租房屋必须先备案,否则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昨(4)日,成都市房管局就新实施的《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本月新政实施后,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是外来人口还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租赁房屋
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办法》出台后,将加强房屋租赁的行业管理。凡是由中介机构作为媒介的房屋租赁交易,中介机构要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如果是外来人口还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同时,成都市和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还将专门成立租赁纠纷调解中心。
出租房屋
不备案最高可罚3万元
按照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成都市房管局表示,根据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不同房屋地域和房屋新旧等不同,政府还作了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下一步将加大住房出租管理,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增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或站点,实行上门服务。
★特别提醒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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