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从民法的角度,对本次地震引起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地震的应急民法思考提出一些初步意见。应当看到,地震所带来的这些民法问题都相当复杂、疑难,因此我提出的这些意见都是探讨性的一家之言,供大家讨论研究。
合同之债违约责任的免责问题
地震可能会引起大量的合同违约,对此,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在处理地震相关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
不全面履行的责任:合同一方因地震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面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原因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责任。但是,如果在地震发生之前就已经违约的,则地震不能免除其全部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免除因地震引起违约的那一部分责任,对于地震之前已经违约的部分,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地震可否债务免除:对于因地震造成合同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已经无法履行债务的,能否免除债务,值得研究。例如,对于已经灭失的按揭房屋,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对此,银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通知指出,各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
租房合同约定地震不免除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在租赁房屋合同中,有很多直接约定地震并不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例如,约定因地震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承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约定因地震而造成损害,承租人不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对于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尽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约定合同条款予以排除,因此,约定不免除承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完全合法的,应当承认其效力。有的认为,不论如何,因地震造成的损害,仍不免除承租人的债务是没有道理的。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对于大地震已经造成了出租房屋毁损的,如果依约让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免除支付租金债务,都是不合理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免除债务人的上述约定责任。
地震中的赠与具有不可撤销性: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据此,在地震中实施的捐赠行为与一般赠与不同。一般赠与是实践性合同,赠与物已经交付给受赠人时合同方生效。在地震中的公益捐赠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赠与人已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即产生赠与请求权,在赠与人没有交付赠与物时,可依法行使该赠与请求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赠与人拒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起诉,法院应当强制赠与人履行赠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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