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4万转让费,汪先生和朋友黄先生租下本市东大街一间铺面。但围绕这4万元转让费汪先生和黄先生很快就和前手刘女士对簿公堂,要求退还,理由是刘女士无权收费。近日,锦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4月22日,汪先生在东大街发现一家商铺的转让信息。随即找到当时在商铺经营的商家刘女士,商谈转让事宜。刘女士称转让可以,但要收一笔“转让费”。如果不交,这大好旺铺即将落入他人之手,汪先生和黄先生于是忍痛付了4.2万元“转让费”。之后,两人在刘女士引见下和房东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刘女士和房东之前的租房合同也相应解除。
汪先生和黄先生称,在和房东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的第二天,房东就单方面宣布中止执行新的租房合同,理由是刘女士未经他的许可擅自转让铺面。房东声称,如果早知道刘女士收了“转让费”,将不会同意她转让铺面,也不会和汪、黄两人重新签租房合同。房东的决定让他们两人措手不及,他们只好找刘女士讨要之前付的“转让费”,但多次催要都被拒绝。无奈之下,两人只好将刘女士告上法庭。两人认为,刘女士无权转让这间铺面,也无权收取“转让费”。两人要求法院判决刘女士全额退还他们4.2万元“转让费”。
近日,锦江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刘女士辩称,之前转让铺面时曾征得了房东的同意,而且在和汪先生以及黄先生交涉过程中,她也明确表示,她没有转租权,需要和房东重新签订合同。而现实是,她和房东的租房合同解除后,汪、黄两人和房东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最后,铺面收取“转让费”是行业惯例并不违法,汪、黄两人也是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交的这笔钱,所以不应退还。而且,这间铺面现在仍然由汪、黄两人经营。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昨日,记者在科华北路一带走访了10多家商家,发现大多数铺面在转让时都伴随有一笔或高或低的“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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