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小区取消临保车位,没买车位的业主叫苦连天。
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高票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在因不动产权利行使以及物业管理纠纷方面具有极大现实意义。该法的颁布,为广大业主维权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时报记者邀请有关法律专家,结合《物权法》细则对近年来发生在广州的一些纠纷进行分析,希望能给业主提供借鉴经验:以后碰到类似个案,将可依法得到解决。【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
物管类
业主有权更换物管
关键词:物管打人
事件:业委会旧物管打群架
2007年3月4日早上8时,番禺区海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俊邦物业管理公司因物管交接问题起冲突,双方发生群殴,两名保安甚至殴打现场采访的摄影记者。【延伸阅读:物管大家谈:关注物权法 关注我们未来的社区生活】
小区业委会李先生告诉记者,旧物管俊邦物业管理公司答应把钥匙移交业委会,但给的6把钥匙中没有一把能开物管对外办公房的门。据介绍,这两间被旧物管“霸占”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属违章建筑,以前是房产商规划的消防通道,后来盖成了管理处办公用房。
不过,俊邦物业管理公司尹主任表示,该公司2月14日零时已经把管理权移交给业委会,并退还了2月13日后收取的管理费,只剩下两间对外办公房未交接。原因是两间办公用房是他们向房产商租的,不在交接范围之内。【延伸阅读:案例分析 为你解读物权法的奥妙】
律师点评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胜分析称,《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的法定权利,如果被更换的物业管理公司拒不办理移交,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起诉该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移交与物业管理相关所有的资料和物业专用房产。
就该纠纷而言,如果属于开发商擅自改变了该2间房屋用地规划用途的,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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